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黄浦行初字第72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文新,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雄。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郑浩。
  委托代理人王德杰,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土地储备中心。
  上述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友龙,男,上海新贸动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黄浦房管局)所作房屋拆迁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证据和依据。因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下称市土地中心)、上海市黄浦区土地储备中心(下称黄浦区土地中心)与本案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文新、王海雄,被告黄浦区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郑浩、王德杰,第三人市土地中心、黄浦区土地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友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黄浦房管局于2013年10月23日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职权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程序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三、四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第十二条、沪价商(2001)051号文第二条、第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文、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文第十条、黄府[2010]23号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实体依据]作出黄房管拆(2013)X号房屋拆迁裁决:一、拆迁人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被拆迁人王某某等户(上海黄浦区万国大众饮食店)至本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10.57平方米,单价11,128.00元每平方米,航头镇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81.90平方米,单价10,700.00元每平方米,航头镇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77.21平方米,单价10,593.00元每平方米,航头镇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80.58平方米,单价10,807.00元每平方米,上述四套房屋合计建筑面积350.26平方米,合计总价3,795,466.55元。浦东新区航头镇环镇东路XXX号XXX-XXX层店铺产权房,建筑面积192.29平方米,单价8,217.00元每平方米,房屋价格1,580,046.93元。二、王某某等户(上海黄浦区万国大众饮食店)应得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5,373,891.40元,现拆迁人提供了四套产权房及店铺产权房总价为5,375,513.48元,王某某等户(上海黄浦区万国大众饮食店)应支付给拆迁人房屋调换差价款1,622.08元;三、被拆迁人(户)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至本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航头镇环镇东路XXX号XXX-XXX层店铺产权房,并将现居住使用的本市董家渡路XXX号全幢房屋及其搭建附属建、构筑物交拆迁人拆除;四、拆迁人应于被拆迁人(户)搬离本市董家渡路XXX号全幢房屋及其搭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该户搬家费1,168.80元、热水器移装费300元、空调移装费1600元、有线电视移装费300元、电话移装费140元、宽带移装费90元,家用(独用)电表按实结算,以及按国家及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等费用。若强制搬迁的,拆迁人将不支付搬家费补贴;五、被拆迁人(户)收到裁决书后,履行裁决或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拆迁人应按规定支付该户签约奖励费、按期搬迁奖励费等费用。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