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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80号

原告陈某。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朱炯。
  委托代理人金缨,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
  第三人左某。
  第三人陈某。
  第三人顾某。
  原告陈某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左某、陈某、顾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4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被告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炯、金缨,第三人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某、周某,第三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左某、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9月6日,被告黄浦房管局作出黄房管拆[2013]X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主要内容为:1、被申请人陈某、左某、陈某、顾某户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合肥路XXX弄XXX号房屋,迁入本市鹤韵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80.68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和鹤韵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80.84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现房和鹤韵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56.94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现房内。2、被申请人户支付申请人某公司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差价款人民币231,299.33元。3、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户面积奖励费人民币133,200元、就近购房补贴人民币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人民币100,000元。4、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户自行搬迁搬家补助费人民币5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并根据被申请人户搬迁日期支付签约搬迁奖励费。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作出裁决所依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具有合法性,拆迁人至今没有与原告户协商国安置补偿事宜,也没有对原告户的土地使用权益作出补偿,行政程序亦不合法。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黄浦房管局作出的黄房管拆[2013]X号房屋拆迁裁决。
  被告黄浦房管局辩称:其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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