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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80号 (2)
  第三人某公司述称:同意被告的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顾某述称:对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无异议。
  第三人左某、陈某未作陈述。
  经审理查明:本市合肥路XXX弄XXX号二层东后间居住房屋系原告父亲陈子秋承租的公房,房屋类型旧里,居住面积17.3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26.64平方米。租用公房凭证中记载有室内阁5.5平方米,属承租户自有搭建。陈子秋于2004年1月25日报死亡后,未变更承租人。该户有户籍四人,即陈某、左某、陈某、顾某。
  2010年11月16日,第三人某公司取得沪卢房管拆许字(2010)第0002号房屋拆迁许可,原告户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经拆迁人评估,涉案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为23,274元/平方米。拆迁人向被拆迁户送达了评估报告及基地安置方案。拆迁人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该基地安置方案的规定,认定原告户可得房屋价值补偿款1,024,325.67元,面积奖励费133,2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搬家补助费500元。拆迁期间,第三人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与原告户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与原告户达成协议。2013年8月15日,拆迁人向被告黄浦房管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要求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原告户至本市鹤韵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80.68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基地优惠价464,112元)和鹤韵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80.84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基地优惠价465,033元)和鹤韵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56.94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基地优惠价326,480元)现房内,原告户应支付拆迁人房屋调换差价款231,299.33元,第三人支付原告面积奖励费133,20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搬家补助费5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被告受理后召开了审理协调会议,但双方仍未能达成协议。被告遂于9月6日作出黄房管拆[2013]X号房屋拆迁裁决。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后,原告户不服,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维持了被诉裁决后,原告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由被告提供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延长许可通知及市局批复、拆迁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拆迁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拆迁资格证书、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委托书、公房租赁凭证、资料摘录、告知单及谈话笔录、户籍资料摘录、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116地块(东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收件回执、评估均价公告、卢府(2009)63号文、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看房单及送达回证、协商记录、安置房源调用单及测绘报告、协商协议和评估结果、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8月21日审理协调会签到及记录、拆迁裁决集体讨论记录、房屋拆迁裁决书的送达回证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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