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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1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虎。
  委托代理人俞峥嵘,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献伟,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孔蔡娣。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郑浩。
  委托代理人王德杰,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通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委托代理人王国强。
  委托代理人汤晓菁。
  原审第三人张汇根。
  原审第三人张汇宝。
  原审第三人张汇陵。
  原审第三人张汇芳。
  原审第三人张汇英。
  委托代理人汪宪民。
  原审第三人张汇珠。
  原审第三人赵扣儿。
  上诉人张小虎、孔蔡娣、张韵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行初字第3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小虎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献伟,上诉人孔蔡娣(兼上诉人张韵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黄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郑浩、王德杰,原审第三人通海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通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强、汤小菁,原审第三人张汇宝(兼原审第三人赵扣儿委托代理人)、张汇陵、张汇芳、张汇珠及原审第三人张汇英的委托代理人汪宪民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张汇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拆迁房屋上海市磨坊弄22号私房资料记载户名的丁二姐于1984年4月15日报死亡,其夫张宏于1979年11月30日报死亡,其子张定远于1976年4月1日报死亡。张定远之妻为赵扣儿,其子女为张小虎、张汇根、张汇宝、张汇陵、张汇芳、张汇英、张汇珠。经上海市黄浦区房地产测绘中心测量,该旧里房屋1-2层、一层搭建及二层阳台,合计建筑面积为64.7平方米。该房内有一本户口簿,户籍户主为赵扣儿,另有在册户口为张小虎、孔蔡娣、张韵和张汇根、张汇宝。黄浦房管局于2002年12月26日核发沪黄房地拆许字(2002)第3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对该房屋所在地块进行拆迁。2013年6月26日,通海公司作为拆迁人,以与被拆迁房屋一户无法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向黄浦房管局申请拆迁裁决,同时提交了相关的申请材料。黄浦房管局于同日受理后,向被拆迁户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于2013年6月28日和7月5日召开协调会。该户出席了7月5日的会议,但拆迁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黄浦房管局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黄房管拆(2013)364号房屋拆迁裁决,查明被拆迁房屋所属黄浦区B类区域的最低补偿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750元,经上海富申国有资产评估公司抽样评估的单价低于该最低补偿单价。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的价格补贴为20%,故该房屋应得货币补偿安置款为291,150元,建筑面积奖励费6,000元,合计297,150元。另该户安置本市六类地段产权房,可得建筑面积129.4平方米。裁决主文为:一、通海公司以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安置赵扣儿、张小虎、张汇根、张汇宝、张汇陵、张汇芳、张汇英、张汇珠等(户)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该房屋建筑面积92.02平方米,市场评估单价为2,998元,房屋总价为275,875.96元)、上南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该房屋建筑面积91.86平方米,市场评估单价为2,998元,房屋总价为275,396.28元)、上南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该房屋建筑面积64.39平方米,市场评估单价为2,998元,房屋总价为193,041.22元)。二、赵扣儿等(户)安置六类地段产权房,可得建筑面积129.4平方米。现通海公司提供的三套产权房建筑面积为248.27平方米,以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后,赵扣儿等(户)应支付通海公司房屋调换差价款356,372.26元。通海公司同意免收上述房屋调换差价款。三、赵扣儿等(户)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从上海市磨坊弄22号搬迁至上述三套产权房内,并将现居住使用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建、构筑物交通海公司拆除。四、通海公司应于赵扣儿等(户)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该户搬家费补贴776.40元、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奖励费6,000元、电话移装费140元、空调移装费1,200元、有线电视移装费240元、热水器移装费300元、家用(独用)电表移装费按实计算,若强制搬迁的,通海公司将不支付搬家费补贴。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后,张小虎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黄浦房管局所作上述房屋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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