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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林娣。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钟涛,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上诉人李林娣因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林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林娣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林娣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李林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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