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80号 (2)
另,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视频资料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对其实施了殴打的违法行为,该视频资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撤销原审被告航头派出所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本院可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千义成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余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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