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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生。
委托代理人A(系上诉人李兴生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B,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C,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兴生因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2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兴生的委托代理人A,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B、C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本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宅某号、某某号房屋系私房,土地使用者为李兴生。201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政府)对上述房屋所在土地进行征收。浦东新区政府将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了公告。浦东规土局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进行了公告。房屋征收事务机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新区房屋征收中心)。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为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4月18日。评估公司多次通知李兴生户进行评估,均遭拒绝,后参照评估。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李兴生户与新区房屋征收中心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浦东规土局分别于2013年6月14日、6月24日通知李兴生户及新区房屋征收中心两次召开征地房屋补偿协调会,李兴生户均未参加。2013年7月3日,新区房屋征收中心按规定以沪浦房征补通(2013)第039号《实施补偿的通知》书面通知李兴生户,将按照具体补偿方案对李兴生户实施征地房屋补偿。李兴生户经两次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去规定地点接受补偿,新区房屋征收中心视李兴生户拒绝接受补偿。2013年7月29日新区房屋征收中心向浦东规土局提出报告,报请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2013年8月6日,浦东规土局经审查作出沪浦征地责令[2013]第1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交地决定),认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核定李兴生户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为293.54平方米。李兴生户应得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为人民币768,009.14元,以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补偿李兴生户:(1)本市浦东新区某路某弄*号*室,建筑面积104.17平方米,三室一厅,房屋价格为288,759.24元;(2)本市浦东新区某路某弄**号**室,建筑面积106.95平方米,三室一厅,房屋价格为316,678.95元;(3)本市浦东新区某路某弄***号***室,建筑面积58.63平方米,一室一厅,房屋价格为203,152.95元。以上房屋价格总计为808,591.14元,产权房屋调换后,李兴生户应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40,582元。因李兴生户拒绝房屋评估,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设施补偿费等有关费用另行按规定评估后予以补偿,新区房屋征收中心还将按规定另行支付李兴生户搬家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新区房屋征收中心对李兴生户制定的具体补偿方案符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规定,对李兴生户提出“安置380平方米的房屋,不支付房屋差价款,且需支付安置房屋装修费”的要求,不予支持。新区房屋征收中心已对李兴生户实施补偿,李兴生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补偿,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浦东规土局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上海市征地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责令李兴生户自收到被诉交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宅某号、某某号,交出土地,搬至浦东新区某路某弄*号*室、浦东新区某路某弄**号**室、浦东新区某路某弄***号***室。李兴生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交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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