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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95号 (4)
至于上诉人提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的合法性、被上诉人未提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等问题,不属本案被诉交地决定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范围,上诉人可依法另行解决。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李兴生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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