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131号
原告李雪松。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法定代表人邹兴伟。
委托代理人蔡春皓。
委托代理人陈建明。
原告李雪松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洋山检验检疫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书面应诉通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雪松,被告洋山检验检疫局的委托代理人蔡春皓、陈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雪松诉称,其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告举报上海伊纳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纳思公司)进口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2月18日“瑞特斯波德全榛子(23%)白巧克力100克”商品名称后面标示“含脆米(3%)”,但配料表中并未标明“脆米”,不符合GB7718-2011第4.1.3.1.2条的违法行为,被告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回复违反国家标准规定,故请求判令确认被告对伊纳思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理违法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主张:1、举报书;2、被告对原告的回复;3、商品图片。原告以上述证据证明原告曾向被告举报涉案商品的违法事实,而被告没有处理。
被告洋山检验检疫局辩称,被告接到原告举报后通过调阅单证,电话联系等方式调查,检查了该批次货物进口时受理报检及实施检验的记录,符合进口要求。经电话联系伊纳思公司,该公司联系生产商后确认脆米为食品加工的中间成分,脆米由米粉、白砂糖和食盐组成,而米粉、白砂糖和食盐已经在配料表中标注,我国没有要求在配料表中标注产品的中间成分的规定,故被告确认伊纳思公司没有违法行为,并答复原告。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洋山检验检疫局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6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2、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85号令)第13条,证明被告具有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和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2、编号为XXXXXXXXXXXXXXX的《卫生证书》副本;3、该批“瑞特斯波德全榛子白巧克力”中文标签样张;4、被告于2014年1月6日的电话记录;5、伊纳思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6、生产商德国RitterSport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出具的证明文件,以证据5、6证明脆米系作为半成品加入,其成分已经在配料表中标示;7、被告于2014年1月13日的举报调查情况报告;8、被告于2014年1月13日的电话记录,以证据2-8证明被告对原告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未发现伊纳思公司有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9、原告的举报书及送达凭证、被告于2014年2月24日的回复及送达凭证,证明被告对原告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程序合法;10、《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2条、《信访条例》第33条,证明法律适用依据及执法程序依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3、9没有异议;对证据4、8,认为没有电话录音;对证据5认为系进口商出于自身利益出具,不予认可;对证据6认为系英文材料;对证据7认为该调查报告没有表明报告对象;对证据10中,《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认为系2014年修订,而涉案商品时间为2013年,认为与本案无关,对《信访条例》有异议,认为原告系举报,与信访无关,对其他法律适用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寄送举报书,称其购买了伊纳思公司进口的“瑞特斯波德全榛子(23%)白巧克力100克”条码XXXXXXXXXXXXX,生产日期为2013年2月18日,发现该商品未按照GB7718-2011的规定将“脆米”标注在配料表中,其要求被告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被告于同年12月27日收到该举报后,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先后调阅涉案商品进口检验记录、向伊纳思公司及生产商核实情况、出具调查报告,并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答复,认定原告举报的该批次货物包装中品名为“瑞特斯波德全榛子(23%)白巧克力100克含脆米(3%)”,而配料中未标注脆米,系因为脆米作为一种半成品添加到该批次货物中,主要成分为米粉及其他微量的白砂糖、食盐、磷脂等,其主要配料均在产品配料表中有所标明,故未做脆米的单独罗列,即在包装中明确标示的含脆米(3%),是指由米粉、白砂糖、食盐等制成的半成品的脆米在产品中所占比例。上述答复送达原告后,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故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被告对伊纳思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理违法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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