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黄浦行初字第126号

原告柳小明。
  委托代理人王冠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
  委托代理人任梦女。
  委托代理人谢文哲,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柳小明不服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市房管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本案各方当事人自愿适用简易程序和独任审理,本院审查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丹独任审判。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柳小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冠华,被告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任梦女、谢文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房管局于2014年2月1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一)、(二)、(三)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系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系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系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作出沪房管复告(2014)25号《告知书》,告知原告其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复议期限。
  原告诉称:原告系本市虹口区天镇路XXX弄XXX号房屋的法定继承人之一,该房屋位于沪虹房管拆许字(2010)第2-3号房屋拆迁许可的拆迁范围内。原告因不服沪虹房管拆许字(2010)第2-3号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却告知其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期限,未予受理。原告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沪房管复告(2014)25号《告知书》,责令被告限期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告辩称:沪虹房管拆许字(2010)第2-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系本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0年7月22日核发,并于核发后在拆迁基地范围内公告,即采用公告的形式告知受送达人。被告于2014年1月30日收到原告针对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受理,故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沪房管复告(2014)25号《告知书》告知原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