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松行初字第23号

原告张溶。

委托代理人陈翩翩(系原告之夫)。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杨怀志,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伟荣,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笑天,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溶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局)要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溶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翩翩、被告区住房局的委托代理人马伟荣、马笑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14年2月2日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向被告寄送了申请,要求被告公开于2006年10月29日核发的沪松房地拆许字(2006)第3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存根,以及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第二条“关于申请拆迁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4、标明拆迁范围的1/5O0地形图”等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被告于同月5日收到申请后,于同月24日作出松信公开[2014]第00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提供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其向被告申请的是2006年10月29日核发的沪松房地拆许字(2006)第3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存根、标明拆迁范围的1/500地形图,而被告提供的是2006年12月14日核发的沪松房地拆许字(2006)第3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告提供的地形图,不能反映拆迁范围,也未标明1/500字样。被告的告知书未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1、判决撤销被告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松信公开[2014]第00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把2006年10月29日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存根的政府信息公开给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依法所作的松信公开[2014]第00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维持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了下列证据:

(一)、证明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