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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314号
  原告唐荣麟。
  委托代理人谭海,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航头派出所。
  负责人缪敏。
  委托代理人蔡炜。
  委托代理人唐五弟。
  第三人千义成。
  委托代理人杨爱君,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荣麟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航头派出所(以下简称航头派出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千义成与本案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本院依法将其追加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荣麟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海,被告委托代理人唐五弟、蔡炜,第三人千义成的委托代理人杨爱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航头派出所于2013年8月1日对原告唐荣麟作出了沪公(浦)(航头)行罚决字[2013]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唐荣麟于2013年7月3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鸣路XXX号XXX号厂房1楼上海大麦湾信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生产部办公室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唐荣麟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1、对千义成的询问笔录两份(制作于2013年7月5日和7月19日),证明2013年7月3日8时20分许,为处理员工倪莉和原告的矛盾,千义成与原告发生争执,后原告两次掐千义成脖子,千义成也掐原告脖子,导致原告摔倒、好像昏迷;2、对唐荣麟的询问笔录(制作于2013年7月5日),证明原告陈述遭到千义成用胸部撞击、辱骂,并被千义成手掐脖子往后推,导致原告撞墙昏倒;3、对金成求的询问笔录(制作于2013年7月12日),证明唐荣麟和千义成互相殴打;4、对倪莉的询问笔录(制作于2013年7月24日)和对刁付萍的询问笔录(制作于2013年7月11日),证明千义成和唐荣麟互相殴打;5、现场录像,证明千义成殴打唐荣麟;6、验伤通知书,证明原告受到外伤,存在被殴打的事实;7、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告接到原告报案,并依法作为行政案件受理;8、治安案件调解笔录,证明被告对千义成和唐荣麟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9、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被告对原告拟处罚款500元的事实、理由、依据向原告进行了事先告知,原告有异议;10、行政处罚复核审批表,证明被告经过依法复核,对原告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11、沪公(浦)(航头)行罚决字[2013]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于2013年8月1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宣读并送达原告;12、沪公(浦)(航头)行罚决字[2013]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对千义成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1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作为被诉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执法程序依据和法律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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