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314号 (3)
撤销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航头派出所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沪公(浦)(航头)行罚决字[2013]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航头派出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第三人千义成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各方当事人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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