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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308号
  原告朱晨铭。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建平。
  委托代理人徐洪鸥。
  委托代理人徐明云。
  第三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红梅。
  委托代理人施锋。
  原告朱晨铭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建交委)不服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6日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告浦东建交委。因案件的处理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浦东土地中心)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3年12月2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晨铭,被告浦东建交委的委托代理人徐洪鸥、徐明云,第三人浦东土地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施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9月9日,浦东建交委以申请人浦东土地中心、被申请人朱晨铭(户)为当事人作出浦建委房裁[2013]第064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以下简称:被诉拆迁裁决)。查明:被申请人朱晨铭租赁的公房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新村XXX号XXX室,持有《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该房屋在浦东新区三级地段C类区域(系国有土地),房屋类型新工房(不成套),房屋结构砖混,租赁的居住面积9.1平方米,根据规定换算成建筑面积17.654平方米,该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625元/平方米,装修补偿款为1,151元,该地段区域最低补偿单价为9,10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为20%。
  裁决再查明:2009年5月31日,浦东土地中心因“沪东街道西平房和小夹弄旧改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建设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委托上海万千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实施房屋拆迁评估,委托上海千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实施房屋拆迁,拆迁期限至2013年11月30日。
  在拆迁公告后,申请人根据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发送了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估价报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估和鉴定;核定被申请人房屋有证面积为17.654平方米,应得货币补偿款为166,212.41元,装修补偿款为1,151元,核定被申请人(户)应安置人口为1人,即朱晨铭。在协商过程中,被申请人口头选择房屋调换安置方式。申请人提供龚华路479弄(现房)、曹路镇基地2号地块(期房)等处房源供被申请人选择。申请人经比较测算,认定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更有利于被申请人,故提供曹路镇2号地块XX号XXX室,但被申请人对上述安置方案表示不予接受,提出安置1套三室一厅、1套一室一厅且不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另加货币补偿的要求,致使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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