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林珍。
  委托代理人沈军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海洋。
  委托代理人柯顺利。
  委托代理人衣明霞。
  上诉人杨林珍因社会保障批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行初字第3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林珍以已就相关争议与政府部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上诉人杨林珍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林珍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审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杨林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健
代理审判员 崔胜东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 瑱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