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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135号 (2)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浦房管局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处理的职权。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经审查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程序合法。上诉人申请获取的杨规地(2002)020号文,其制作单位并非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依据《条例》第十七条以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谢振庭,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该局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谢振庭向杨浦区规土局咨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认为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应当由被上诉人向其公开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谢振庭负担(已同意免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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