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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行初字第28号 (2)
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永亮
代理审判员 蒋丹霞
人民陪审员 张进龙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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