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黄浦行初字第403号

原告张广庆。
  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施家仪。
  委托代理人钱莹。
  委托代理人沈玉蓉。
  原告张广庆诉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庆,被告市社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钱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社保中心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流水号为BBXXXXXXXXXXX的办理情况回执,对原告张广庆提出的申领养老金业务,经审核,认定原告申请的业务不符合政策规定,故作出不能办理的处理意见。
  原告张广庆诉称,原告在劳改农场期间虽未有工龄,但实际就业劳动,1992年离开劳改农场后作为三类人员未获妥善安置致使失业至今,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政策对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有明确规定,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的办理情况回执。
  被告市社保中心辩称,原告在1992年底前没有工龄,仅于2012年5月至8月缴纳了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故请求法院维持被告的办理情况回执。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广庆出生于1953年5月22日。2013年11月5日,原告提出到达退休年龄申领养老金的申请事项,被告市社保中心受理后,经审核,查明原告于2012年5月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同年8月,而原告在1992年底前没有连续工龄。故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认定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条件,并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流水号为BBXXXXXXXXXXX的办理情况回执,内容如前所述。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申请书、原告身份证、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在职新进汇总核定表、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在职转出汇总核定表、在职个人帐户信息截屏、流水号为BBXXXXXXXXXXX的办理情况回执,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的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具有经办本市养老保险事务的行政职权。本案中,被告受理原告的申请后,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原告申领养老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累计缴费需满十五年的规定,作出不能办理的处理意见,被告作出的办理情况回执,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对其主张的异议没有提供现行有效的政策法规予以佐证,原告对其1992年底前没有连续工龄且社会保险缴费仅有4个月的情况也予以了确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