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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160号
原告许昇春。
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施家仪。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昇春诉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不服连续工龄认定一案中,原告以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昇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昇春负担。
代理审判员 沈 丹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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