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黄浦行初字第26号

原告沈杨英。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
  委托代理人刘懿孟。
  委托代理人谢文哲,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沈杨英不服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作出被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证据及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沈杨英,被告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懿孟、谢文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房管局于2013年11月26日出具沪房管复不受字[2013]第357号告知书,告知原告沈杨英其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沈杨英诉称:被告市房管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并受被告领导。由于被告下级区房管局不履行职责乱作为,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却告知不予受理,原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沪房管复不受字[2013]第357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被告应当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被告市房管局辩称:经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嘉定区房管局)申请仲裁,嘉定区房管局告知仲裁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原告不服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认为嘉定区房管局无仲裁职权,所作告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告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被告所作不予受理决定没有涉及原告权利义务,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杨英于2013年8月向嘉定区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仲裁归还原告有关房屋拆迁补偿款等事项。嘉定区房管局于2013年9月6日向原告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原告仲裁不属于该局职权范围。原告收悉后不服,于同年11月18日向被告市房管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和嘉定区房管局为相互独立的机构,嘉定区房管局无仲裁职权。嘉定区房管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于2013年11月26日向原告出具沪房管复不受字[2013]第357号告知书。原告收悉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