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行初字第38号 (3)
驳回原告许翠英、李许强、江莺婷、李雯茜、李美琴、王伟荣、王嗣聪、李美娟、严建维、严云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翠英、李许强、江莺婷、李雯茜、李美琴、王伟荣、王嗣聪、李美娟、严建维、严云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鲍 浩
代理审判员 陈佳莹
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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