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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56号

原告朱雅琴。

原告朱文广(原告朱雅琴之夫)。
  原告朱正烨。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委托代理人金缨,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伟鸣。
  委托代理人李月尧。
  委托代理人江筱瑾。
  原告朱雅琴、朱文广、朱正烨诉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和动迁组自行协商安置补偿事宜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雅琴、朱文广、朱正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朱雅琴、朱文广、朱正烨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洪 伟
审 判 员 訾莉娜
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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