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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98号 (2)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被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职工离退休(职)申请表、高温繁重、有毒有害岗位补(津)贴计入离退休费基数申请表、上海溶剂厂离退休(职)费交清情况表、被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回执,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被告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所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依照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查,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获取过由原告本人签名的(待)退休申请报告。被告遂告知原告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被告所作被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无不当。原告关于审批其退休行为违法的意见,并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宁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宁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金铭
审 判 员 白静雯
人民陪审员 肖 阳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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