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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南声进修学校。
法定代表人A,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委托代理人祝筱青,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圆,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浦东新区南声进修学校(以下简称:南声进修学校)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声进修学校的法定代表人A,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以下简称:浦东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祝筱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南声进修学校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某号某幢某层某号、某某层某某号,办学内容是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业余教育,办学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2月13日到期。2013年4月10日,南声进修学校向浦东教育局提出《申请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报告》,浦东教育局于同年4月17日作出《关于对上海浦东新区南声进修学校相关申请的回复》,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南声进修学校原办学许可证2012年12月13日已到期,并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换证,原办学许可证已失效,浦东教育局将不再受理你校的换证申请。南声进修学校不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浦东教育局2013年4月17日作出的回复并要求浦东教育局重新作出处理。之后,浦东教育局与南声进修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沟通,明确该校提出的是延续办学许可证办学期限的换证申请。2013年9月25日,浦东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南声进修学校换证申请的通知。南声进修学校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浦东教育局履行法定职责,为南声进修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延期许可)。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浦东教育局作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有权审批和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南声进修学校是一所注册登记在浦东新区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2月13日届满。2013年4月10日,南声进修学校向浦东教育局提出延续办学许可证办学期限的换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南声进修学校提出申请时已经超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申请期限。因此,浦东教育局根据上述规定不予受理南声进修学校申请,并无不当。南声进修学校认为其曾在2012年10月底就向浦东教育局提出申请的说法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原审法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南声进修学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南声进修学校负担。判决后,南声进修学校不服,上诉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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