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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88号 (2)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市工商局具有受理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上诉人昆仑律师事务所申请公开内容描述为“1.贵局有关公司登记、证照管理的法定职责、职能部门及其办公地址;”等的三项信息。被上诉人收到上述申请,经审查后予以答复。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根据第一项申请作出的答复并无异议。上诉人提出的第二、第三项申请的实质内容系要求被上诉人在特定情境下为其收集整理并提供政府信息,不含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被上诉人认定上述两项申请内容不符合《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能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适用《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答复上诉人并要求上诉人予以补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可根据被上诉人的要求补正相关申请后再要求被上诉人公开相关信息。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申请表后,在法定期间作出《答复书》并送达上诉人,行政程序合法。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昆仑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瑶华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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