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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行初字第41号 (4)
驳回原告左国萍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左国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左祥瑞
代理审判员 朱 骏
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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