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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03号 (2)
综上所述,上诉人程珂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并判决被上诉人徐汇交警支队对其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程珂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瑶华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二○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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