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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15号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南声进修学校。
  法定代表人陈鸿。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晓科。
  委托代理人祝筱青,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圆,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南声进修学校(以下简称南声进修学校)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以下简称浦东教育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12月3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南声进修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陈鸿,被告浦东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祝筱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声进修学校诉称:原告已成立20多年,一直按照规定对办学许可证申请延续办学期限的换证。2012年10月底,原告向被告提出延续办学期限换证的申请,但因被告拒收而未能提供。2012年11月14日,原告收到被告于2012年8月作出的终止办学的通知,为此,原告到被告处递交书面申诉材料,要求被告公正处理,之后原告得到被告维持原决定的书面答复。2013年4月1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延续办学期限换证的申请,被告于4月17日答复原告,认为原告的申请已过申请期限,不受理原告的申请。原告不服并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以被告未查明原告系申请行政许可还是行政许可延期许可而撤销了被告不予受理的答复。2013年9月24日,被告与原告进行沟通,原告进一步明确,其要求的是延续办学许可证许可期限的换证申请,但被告依然以原告的申请已过申请期限,不受理原告的申请。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换发办学许可证(延期许可)。
  在庭审中原告出示以下证据:1、2012年8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通知、2012年11月19日原告的信件、受理告知单、被告回复原告的信件、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挂号信回执、从民政局得到的原告年检两年不合格的材料、自查报告、教室借用合同、消防治安责任书,证明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理,原告通过信访投诉进行申辩,但被告坚持错误的观点。2、2013年4月10日原告的申请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报告、被告2013年4月17日回复、复议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延长复议审理期限通知书、复议决定书、被告于2013年9月25日发出的通知,另外,原告陈述在2012年10月底,曾向被告提出过书面申请,但被告拒绝收取材料。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延续办学许可证许可期限换证申请后,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答复原告,因而,被告的答复被复议机关撤销,之后,被告又以相同的理由重新答复原告。该答复不能作为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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