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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74号 (2)
  被告收到原告投诉后予以立案受理,并作了相应的调查,认定原告投诉宋文莘律师和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要求没收各243.50万元违法所得利息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被告出具书面意见书告知原告,已履行了职责。原告要求被告没收违法所得利息观点确无法律依据支持,被告的答复尚属正确,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航头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航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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