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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181号 (3)

确认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大宁路派出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第三人褚宇龙涉嫌殴打原告张乐的行为予以查处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大宁路派出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霄云
审 判 员 叶 一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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