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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行初字第1号


原告陈涛,男。
委托代理人张敏、梁移园,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静,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燕,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常国旗,上海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Yu Zhang(张禺),女。
委托代理人左春、公维亮,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涛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杨浦民政局)民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涛的委托代理人梁移园,被告法定代表人王莉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常国旗,第三人张禺的委托代理人左春、公维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杨浦民政局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向原告陈涛和第三人张禺颁发结婚证的结婚登记行为,该结婚证字号为J310110-2011-008336,载明的婚姻双方个人情况为:姓名张禺,性别女,国籍中国,出生日期1981年02月03日;姓名陈涛,性别男,国籍中国,出生日期1985年06月13日,身份证件号。
原告陈涛诉称, 2011年10月8日第三人与原告登记结婚时提交的身份证明为中国居民身份证,2013年3月第三人起诉和原告离婚时,原告才知道第三人早在2009年9月3日前已经取得了加拿大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已经丧失了中国国籍,即第三人应为外国人,其提供的中国身份证明应属无效;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被告无权为原告和已为外国人的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撤销被告2011年10月8日为原告和第三人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结婚证字号:J310110-2011-008336)。
被告杨浦民政局辩称,被告在为原告和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依法审查并确认了当事人自愿结婚的意愿,告知其权利义务,经审查当事人填写的声明书、提交的户籍材料和居民身份证后,确认他们的结婚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颁发了结婚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第三人张禺述称,原告和第三人的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和程序要件;第三人取得加拿大国籍后,其原身份证并未失去效力,不能以此认定原告和第三人的婚姻关系无效。结婚是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违法情形,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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