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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行初字第1号 (4)
驳回原告陈涛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2011年10月8日为原告陈涛和第三人张禺作出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310110-2011-008336)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海宏
审 判 员 徐芳芳
代理审判员 丁雅玲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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