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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行初字第24号
原告花俊岭。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原告花俊岭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花俊岭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花俊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花俊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花俊岭负担。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
二○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余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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