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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家如。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莲珍。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委托代理人王德杰,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委托代理人孙灏。
  委托代理人曹茂华。
  上诉人尹家如、顾莲珍、徐海、徐鉴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行初字第3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本市合肥路XXX弄XXX号二层统间(以下简称被拆房屋)系尹家如承租的公房,房屋类型旧里,建筑面积25.87平方米。2010年11月16日,上海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兴公司)取得沪卢房管拆许字(2010)第00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述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经拆迁人评估,被拆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333元/平方米。拆迁人向被拆迁户送达了评估报告。另查,被拆房屋内在册人口4人,即尹家如、顾莲珍、徐海、徐鉴。拆迁人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该基地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认定尹家如户可得房屋价值补偿款1,005,902.03元,面积奖励费129,35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搬家补助费500元。拆迁期间,骏兴公司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与尹家如户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与该户达成协议。2013年7月3日,拆迁人向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黄浦房管局受理后召开了审理协调会议,但双方仍未能达成协议。黄浦房管局遂于7月25日作出黄房管拆[2013]0359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主要内容为:1、被申请人尹家如户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合肥路XXX弄XXX号房屋,迁入本市嘉定区爱特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59.53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和爱特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59.53平方米全独用产权房现房内;2、被申请人尹家如支付申请人骏兴公司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差价款107,309.97元;3、申请人骏兴公司支付被申请人尹家如户面积奖励费129,350元、就近购房补贴150,0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100,000元;4、申请人骏兴公司支付被申请人尹家如户执行搬迁搬家补助费5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并根据被申请人户搬迁日期支付签约搬迁奖励费。尹家如、顾莲珍、徐海、徐鉴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黄浦房管局作出的黄房管拆[2013]0359号房屋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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