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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21号
  原告奇得特种纸业(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成。
  委托代理人陈英杰,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正义,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
  委托代理人杜俊。
  委托代理人赵婕琼。
  第三人王辉。
  委托代理人姜军荣,江苏登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奇得特种纸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得纸业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浦东人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15日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告。因殷素林与本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其于2013年1月31日死亡,故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依法追加其配偶王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4年2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奇得纸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英杰,被告浦东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杜俊、赵婕琼,第三人王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军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浦东人保局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浦东人社认结字(2013)第9089号《工伤认定书》(以下简称《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奇得纸业公司的员工殷素林于2013年1月31日,骑自行车下班途中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当场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被告浦东人保局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二条、《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被告以此证明其有权作出被诉工伤认定;2、工伤认定申请表、殷素林身份证明、王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律师函,证明第三人王辉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妻殷素林于2013年1月31日所受事故依法进行工伤认定;3、户口簿、高西村村委会确认的上海居住地证明,证明王辉与殷素林的近亲属关系及在上海的居住地;4、劳动关系证明,证明奇得纸业公司与殷素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5、事故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殷素林于2013年1月31日20时16分许,驾某自行车在浦东北路庭安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多方调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6、(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2123号、(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殷素林对其于2013年1月31日所受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7、档案机读材料;8、关于提交殷素林伤亡书面情况的函、公司回函;9、举证通知书;证据8至9证明被告受理王辉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殷素林所在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奇得纸业公司对殷素林事故伤亡一事认定为工伤存有异议;10、被告对王辉的调查记录;11、被告对公司人事主管季梅的调查记录、考勤表;12、公安部门对季梅的询问笔录及部分摘抄;13、被告对殷素林下班路线及所需时间的调查记录、事故地点的照片等;以证据10至13证明被告受理第三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14、受理通知书;15、工伤认定书;16、送达回证;以证据14至16证明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程序合法;17、《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被告以此证明其作出被诉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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