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浦行初字第49号
  原告徐衍屏。
  委托代理人赵雄鹰。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建平。
  委托代理人陶杰。
  委托代理人李蓓琪。
  第三人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干锦。
  委托代理人顾建新。
  原告徐衍屏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建交委)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2月13日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告。因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集团公司)与本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同年2月11日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4年3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徐衍屏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雄鹰,被告浦东建交委的委托代理人陶杰、李蓓琪,第三人张江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1月15日,被告浦东建交委以申请人张江集团公司、被申请人徐衍屏(户)为当事人作出浦建委房裁[2013]077号房屋拆迁裁决,认定:2007年9月5日,申请人张江集团公司因“张江高科技园区南区(Ⅲ期)土地开发”项目建设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被申请人徐衍屏(户)的私房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秦镇村奚家宅XXX号,该房屋在浦东新区D类区域(系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徐衍屏持有《张江镇人民政府居农民建房许可证》。房屋类型自建,房屋结构砖混,有证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房屋估价按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38元/平方米,装修补偿款103,167元,附属设施补偿款15,390元。该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1,500元,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500元。另查该户有可建未建面积122平方米,阳台面积14.87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4.34平方米。核定被申请人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可建未建面积为122平方米,房屋货币补偿款为721,720元,即〔(1,238元/平方米+1,5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140平方米+(200元/平方米+1,5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122平方米〕;装修补偿款103,167元,附属设施补偿款15,390元,阳台补偿款18,409.06元,即(1,238元/平方米×14.87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旧材料回收补偿款1,611.88元,即(1,238元/平方米×4.34平方米×30%);并按规定支付给被申请人搬家费和家用设施移装费。因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沪价商(2002)024号、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浦府(2005)123号、浦建房(2005)190号、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文等有关规定,作出以下裁决:一、申请人以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安置被申请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孙农路XXX弄XXX号XXX室(三室一厅,建筑面积106.91平方米,房屋安置价格427,640元)、孙农路XXX弄XXX号XXX室(一室一厅,建筑面积60.89平方米,房屋安置价格246,604.50元)、孙农路XXX弄XXX号XXX室(二室一厅,建筑面积82.02平方米,房屋安置价格336,282元)共计3套产权房,予以支持;二、被申请人提出安置2套三室一厅、2套二室一厅共计4套房屋且不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的要求,不予支持;三、被申请人货币补偿安置款为721,720元,申请人提供的产权房安置价为1,010,526.50元,双方以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后,被申请人应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房屋调换差价款288,806.50元;四、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阳台补偿款18,409.06元,装修补偿款103,167元,附属设施补偿款15,390元,无证建筑面积旧材料回收补偿款1,611.88元,并按规定支付给被申请人搬家费和家用设施移装费等;五、被申请人(户)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搬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秦镇村奚家宅XXX号。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