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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49号 (2)
  被告浦东建交委当庭陈述了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1、《拆迁条例》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证明其作出裁决职权依据充分;2、《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沪价商(2002)024号、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浦府(2005)123号、浦建房(2005)190号、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文,证明裁决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徐衍屏诉称,2007年,第三人张江集团公司取得土地开发权后,委托动迁公司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在长达七年的时间内,动迁公司仅与原告见过三次,双方磋商距离悬殊。2013年10月,被告浦东建交委召集张江集团公司、动迁公司召集协调会,但协调无果。同年11月,被告浦东建交委违背物权法精神,作出没有法律依据的裁决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房屋拆迁期限至今已经超过许可期限。故诉请撤销被告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浦建委房裁[2013]077号房屋拆迁裁决。
  被告浦东建交委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原告如对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可以另案起诉。被告作出裁决职权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张江集团公司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律依据认为,对证据6中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房屋拆迁期限至今已经超过许可期限。对证据1-5、7-9、证据6中的其他证据均无异议。证据10、11,原告在接到通知后去过建交委开过审理会,原告参加了第一次审理会,没有参加第二次审理会,对审理会笔录不予认可,对主任办公会议纪要不清楚,原告收到过裁决书,但没有收到领取裁决房钥匙通知、看房单等材料。原告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无异议,对法律适用不予认可,没有看到相关文件。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各项证据、职权依据、适用法律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5日,第三人张江集团公司因“张江高科技园区南区(Ⅲ期)土地开发”项目建设依法取得浦建委房拆许字(2007)第5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经批准,该拆迁基地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14年3月4日。第三人委托上海诚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为该基地的拆迁实施单位。位于浦东新区张江镇秦镇村奚家宅XXX号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房屋在浦东新区D类区域(系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原告徐衍屏持有《张江镇人民政府居农民建房许可证》。房屋类型自建,房屋结构砖混,核定有证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可建未建面积122平方米。原告户房屋货币补偿款为721,720元,装修补偿款103,167元,附属设施补偿款15,390元,阳台补偿款18,409.06元,无证建筑面积旧材料回收补偿款1,611.88元,并按规定支付给原告搬家费和家用设施移装费。
  拆迁双方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进行过协商,双方未达成协议,故第三人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告申请房屋拆迁裁决,被告于同日受理,于同年10月21日、23日两次召开审理会,原告户参加了第一次审理会,因拆迁双方仍未能达成协议,同年11月15日被告作出被诉拆迁裁决,后于11月26日分别送达原告及第三人。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来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也有相同规定。本案建设项目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间为2007年9月5日,根据《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浦东建交委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行政职权。
  在认定事实方面,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根据第三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期限延长批复、农民建房许可证、户籍资料、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送达回执等材料,被告作出被诉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被告根据相关规定,在安置房屋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情况下,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以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形式按户对原告户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并无不当。
  第三人于2007年9月5日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告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裁决过程中适用被告在裁决过程中适用《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若干规定》及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法律适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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