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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行初字第21号

原告李军民。
被告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住所地上海市永嘉路383号。
法定代表人周卫民,总队长。
委托代理人陆冰。
委托代理人万赟。
第三人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桂林路396号29号楼708室。
法定代表人费拥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夏。
委托代理人蔡光亮。
原告李军民不服投诉举报处理答复诉被告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一案,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民,被告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的委托代理人陆冰、万赟,第三人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3年11月15日对原告作出(沪总)文举答(2013)第04号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书,答复原告:一、未发现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游戏内设置了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的行为,无法认定该公司有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的行为。二、未发现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行为,该公司依法无须承担《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保证用户有效身份证件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银行账户的相关义务。三、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网络游戏《征途2S》内设置的“公测周年纪念币”、“充值挖宝”和“琳琅宫限时反”等网络游戏活动,无法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原告诉称,其系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征途2S网络游戏的玩家,注册的账户为fyyfhwy。在玩游戏的过程中,发现该游戏有以下违法行为,特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予以查处:一、该游戏充满了暴力对战,在整个游戏过程中,都设置了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其行为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二、在注册游戏的时候,随意可以使用任意身份证号码完成注册,且无绑定相应银行账户的选项,玩家可以随意注册小号,该行为违反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三、在游戏过程中,设置了公测周年纪念币,第五次开启就要花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军票”100两,可以随机获得物品。还有充值挖宝开瓶子的行为以及琳琅宫限时返的活动都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其行为违反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被告于2013年6月28日收到原告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以后,直至2013年11月15日向原告作出(沪总)文举答(2013)第04号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书。认为: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征途2S》网络游戏不存在违法行为。原告认为,被告没有经过仔细调查,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所得的结论与事实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行政复议实施细则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期限规定是清楚的,其超过60日期限未给予原告回复应当予以确认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沪总)文举答(2013)第04号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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