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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行初字第21号 (3)
被告出示的职权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为2010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四条第一项,2010年6月3日文化部令第49号发布《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经质证,原告表示: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答复的期限超过了60日;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3合法性有异议,举报的游戏是征途2S,不是征途,没有针对性;对证据4三性均没有异议;证据5现场检查笔录中反映了虽然不直接消耗点数,但是道具是由点数兑换而来。点数是由人民币充值获得的。道具的消耗就是点数的消耗;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6三性没有异议,备案的名称是征途2,第三人游戏名称是征途2S,对应不上。第三人网站上没有刊登网络游戏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的内容;对证据7意见同证据6,征途2与本案无关;对证据8、9、10意见同证据6,游戏名称是征途2;对证据11、12、13三性没有异议;证据14是本人提供的补充材料,原告把相关的问题都截图出来了。公测纪念币是随机获得道具,纪念币无偿打开五次,之后消耗军票100两,点数兑换军票,点数就是虚拟货币。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不能以随机抽取等方式诱导用户投入网络虚拟货币。第48页的图也反映了奖品展示是诱导,是随机出现的,不是一定出现的;证据15中的第一份笔录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对有关军票的说法得到了印证。军票是点数直接兑换而来,而不是以血钻兑换。不管什么钻,都是要点数去兑换的,点数就是需要充值获取的。游戏花费道具这个观点原告不能同意。应该通过道具获得的。对第二份笔录理由也是同第一份笔录;证据16不具有合法性。对证据17反映的内容有异议,谈话没有向原告说明调查的情况,主要讲了第三人对原告反映情况的看法,而没有涉及被告调查的工作。原告没有检验过工作人员的证件;证据18不具有合法性,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就是60日,办理延长手续没有法律依据;证据19是不合法的;证据20就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证据21、2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复议决定书是错误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不是责令行政处罚,期限是60日。立法本意在于限制随意抽取,不是法定货币的转换问题,间接投入也是投入,是在诱导用户投入虚拟货币。被告适用法律条文在答辩期内没有提供,视为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人对被告出示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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