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虹行初字第111号
原告周桃后。
委托代理人郭伟,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进忠。
委托代理人周彩平。
委托代理人郭伟。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益洋。
委托代理人陈培贤。
第三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颖。
委托代理人游明兰,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瑞弟。
原告周桃后、周进忠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7日、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桃后、周进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伟律师,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培贤,第三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游明兰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年虹房管拆裁字第32号房屋拆迁裁决,认定第三人实施瑞虹新城旧区改造2号地块(二期)建设项目,于2010年7月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通过二轮征询。本市天镇路XXX弄XXX-XXX号房屋位于拆迁基地范围内,原告周桃后、周进忠为共有人。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用地面积32平方米,经上海市测绘院测绘,建筑面积197.28平方米,其他面积19.55平方米,建筑物层数3层。根据《虹镇老街地区瑞虹新城2号地块(二期)旧区改造动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认定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106平方米,未认定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110.83平方米,并在基地公示栏公示。该房屋经上海涌力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居住房屋评估单价为建筑面积16,980元/平方米。估价报告于2010年11月11日送达该户,该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估或申请鉴定。第三人于2010年12月6日向该户送达《安置办法》及《瑞虹新城旧区改造2号地块(二期)居住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告知单》。根据相关规定,该地块房屋拆迁的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15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标准为30%,地块的居住房屋评估均价为16,980元/平方米,第三人同意评估均价按18,920元/平方米计算。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原告户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总价为2,890,976元,含评估价格2,005,520元(18,920×106×100%)、套型面积补贴283,800元(18,920×15)、价格补贴601,656元(18,920×30%×106)。原告户可选择购置房源公示栏中未出售的四套二室一厅房屋,其中宝杨地区房源只能选购一套,实行先签约先选房,选购房屋与被拆除房屋价值补偿差价互补,其他奖励和补贴按照《安置办法》规定及该户的搬迁情况计算发放。第三人与该户多次协商,该户不同意第三人的安置方案,原告周桃后要求按测绘认定面积,并就近安置,周进忠和女儿周彩平各要求一套二室一厅房屋,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第三人遂向被告申请裁决。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6月28日、7月2日两次组织双方调解,部分共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席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被告认为第三人对原告户的安置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虹府发(2010)9号文及《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裁决:原告周桃后、周进忠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天镇路XXX弄XXX-XXX号,迁入泗凯路XXX弄XXX号XXX室、二室一厅、建筑面积67.92平方米,泗凯路XXX弄XXX号XXX室、二室一厅、建筑面积67.92平方米,泗凯路XXX弄XXX号XXX室、二室一厅、建筑面积69.33平方米,泗凯路XXX弄XXX号XXX室、二室一厅、建筑面积69.16平方米,四套房屋总价2,189,868.10元。房屋价值补偿差额701,107.90元,由第三人支付给该户;第三人另支付该户异地配套商品房安置补贴159,000元,未认定被拆除房屋补贴66,498元,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奖106,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凭有效票据按实计算。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及依据:
1.裁决申请书、第三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证明第三人向被告申请裁决及该公司基本情况;
2.沪虹房管拆许字(2010)第2-2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委托协议书、上岗人员上岗证,证明第三人2010年7月22日取得拆迁许可,拆迁实施单位为上海虹口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拆迁期限暂时延长至2014年1月21日,原告周桃后、周进忠的房屋隶属拆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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