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虹行初字第141号
  原告张先照。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广中路派出所。
  负责人施煜。
  委托代理人吴亮。
  委托代理人黄一松。
  原告张先照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广中路派出所户口行政管理一案,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于2013年12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先照,被告委托代理人吴亮、黄一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XXXXXXXXXX号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认定原告要求办理户口申报手续的申请,因不符合户口审批条件,不予批准。
  被告为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于2013年12月13日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和依据:1、XXXXXXXXXX号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2、户口类审批受理回执单;3、申报常住户口申请表;4、石油新村XXX号XXX室住房证。5、户籍资料。上述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原告的申请不符合立户条件,故对原告的立户申请不予批准。6、《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证明其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证明其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原告诉称:本市石油新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属部队军产,系原告在服役期间分配所得。1995年9月其复员时凭上述房屋住房证申报了户口并办理了身份证。2006年6月其将户口迁至女儿住处。现其申请将户口迁回符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立户条件。被告认定其申报不符合立户条件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的不予立户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准予原告立户的决定。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2、《请求批准申报户口事》;3、上海公安热线咨询回复;4、《请求复议申请书》;5、《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6、《住房证》四份及《申报户口证明信》等材料。
  被告辩称:原告混淆了户口迁移行为和立户行为。自原告迁出该房屋后,该户已无户口,现原告的申请属于立户申请,应依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处理。该条规定的“房屋凭证”应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证书。原告提交的住房证由部队制作颁发,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故不符合立户条件。其所作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经本院当庭组织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依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认为被告错误理解《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部队颁发给自己的住房证合法有效,应属于《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中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坚持辩称意见。
  根据庭审质辩情况,本院作出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能够证明其认定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相关事实,但不能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原告居住使用的本市石油新村XXX号XXX室房屋属部队军产,原告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92608部队营房科颁发的住房证。1995年9月原告在该房屋处申报户口。2006年6月原告将户口从该处迁出,户内无他人户口。2013年11月13日,原告凭该房屋住房证向被告提交了请求申报户口申请书,被告于同日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月21日作出XXXXXXXXXX号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认定原告要求立户的申请,因不符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而不予批准。原告不服,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户口管理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管理的执法主体资格。本案事实部分的争议焦点在于部队制作颁发给原告的住房证是否属于《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中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由此可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且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亦未对部队颁发的住房证做出规定。故原告提交的住房证不符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对申请立户须持有的房屋凭证的要求,被告对原告的立户申请认定不符合立户条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执法程序合法正当。据此,参照《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