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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行初字第3号
  

原告上海伟力钢丝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卫石,职务经理。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必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明,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硕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长根,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伟力钢丝绳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力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第三人上海硕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诚公司)房屋拆迁延长许可一案,原告伟力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4年1月9日、1月8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8日、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伟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卫石、被告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旭明、第三人硕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长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闸北房管局于2013年9月29日核发了拆许延字(2013)第09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准许第三人硕诚公司对东至通阁路、西至西藏北路、南至某某路、公兴路、北至天通庵路的中兴城二期建设项目延长拆迁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
  原告伟力公司诉称,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其拥有闸北区某路300号1室201分室的产权,其分公司上海伟力钢丝绳制品有限公司经营部的注册地址为某路300号1室,所属地块为宝山街道257街坊40丘,位于被告核发的拆许字(2007)第1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因第三人开发资金匮乏,中兴城二期建设项目已开展10年,257街坊40丘地块的房屋迟迟未予拆迁,而被告仍准许第三人无限期延长拆迁许可,致使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卫石出售给原告的某某路429号、某路300号1室201分室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抵押贷款,造成经营困难,故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拆许延字(2013)第09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依法监管产生的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并登报致歉。

被告闸北房管局辩称,其作出的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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