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行初字第3号 (2)
一、维持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拆许延字(2013)第09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驳回原告上海伟力钢丝绳制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赔偿原告上海伟力钢丝绳制品有限公司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并登报致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伟力钢丝绳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霄云
审 判 员 叶 一
人民陪审员 金 艳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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