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3号 (2)
被告浦东规土局于2014年1月13日提供了作出被诉交地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75号文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明职权依据充分;2、《关于实施浦东新区第二次一期土地预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浦综土(93)459号文);3、《关于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预征顾路乡集体所有土地的通知》(以下简称浦管土征(93)214号文);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金桥出口加工区汽车备用地Ⅰ号地块(C块)工程供应土地的批复》及附图(以下简称沪浦土供(2003)173号文);5、《关于批准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备用地Ⅳ土地前期开发项目供应土地的通知》及附图(以下简称沪浦府土[2012]294号文);以证据2-5证明原告房屋属于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征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备用地Ⅳ土地前期开发项目;6、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及照片;7、房源调拨单;8、增补房源清单及公示照片;9、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沪浦征地房补方[2012]第102号);10、签约期限告知书及照片;11、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基本操作口径(适用范围于金桥备用地Ⅳ地块土地前期开发项目(曹路镇区域);以证据6-11证明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及公告情况、基地补偿口径及签约期;12、征收房屋“协商”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13、征收房屋“投票”确定估价机构结果表;14、确定估价机构结果公告及照片;15、评估机构上海万千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以证据12-15证明估价机构的产生及资质;16、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勘丈记录表、面积计算表、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土地使用证附图;17、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18、社员造房用地批准通知单;19、建房用地许可证;20、李林娣(户)情况说明;21、房屋占地和建筑面积情况说明;22、建筑面积计算明细表;23、可申请建房认定基本情况表;24、户籍资料;25、情况说明;26、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籍资料、房屋建筑面积确认单;以证据16-26证明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及建筑面积、户籍等状况;27、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估价汇总表,证明被征收房屋评估情况;28、安置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证明;29、征收安置房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以证据28-29证明用于安置的房屋权利状况及评估价值;30、征收房屋补偿谈话笔录(三份)、工作人员上岗证、旁证人身份证明;31、沪浦房征补(2013)第(012)号具体补偿方案及送达回证(2013年4月16日);32、征地房屋补偿协调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协调会签到表、协调会会议记录;33、关于对李林娣(户)实施补偿和该户搬迁交地事宜的情况报告、实施补偿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具体补偿方案、补偿安置计算说明、入户通知书、支票及送达回证、实施补偿工作记录、旁证人身份证明、照片;34、被诉交地决定及送达回证;以证据30-34证明协商、协调、补偿及作出决定的程序合法;35、75号文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以下简称1096号文)第六条、819号文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以证明法律适用正确。
原告李林娣诉称,其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努力村小高家宅XX、XX号世居居民,被告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被诉交地决定违法,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宅基地所在的曹路镇努力村6队在决定书所依据的沪浦府土[2012]294号文批准的征地范围内,征收违法;根据被告陈述,原告房屋所属土地于1993年批准预征,2003年完成实征,原告已成为居民户口,所在土地已经为国有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次征收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拥有曹路镇努力村小高家宅XX、XX号两处宅基地使用权,被告作出的交地决定仅针对24号,该处房屋没有占地176平方米,且根据本院民事调解书,该处房屋产权已经分割,其中部分房产权利归陆卫东、李琴等所有,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通知上述人员,程序违法;安置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被告未提供上述相关资料;拆迁估价初步结果未公示七日,估价人员未现场查勘,估价报告未送达原告,未保障原告估价机构选择权,被告依据的估价报告明显违法。故诉请撤销被告作出的沪浦征地责令[2013]第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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