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3号 (3)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2006)浦民一(民)初字第11429号民事调解书,证明系争房屋经过人民法院分家析产,案外人李琴对本案房屋征收补偿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告在程序上剥夺了其知情权与参与权,实体上应当将两处宅基地房屋分别进行补偿,被告是进行合并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明对原告户房屋应按照国有土地房屋标准进行补偿。
被告浦东建交委辩称,被诉交地决定主体、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无异议;对证据2-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反映文件之间的关联性,也不能证明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原告房屋已被预征,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标准予以补偿;对证据6,原告未看到过;对证据7、8无异议;对证据9,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0,公告无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印章,不予认可;证据11,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征地公告;证据12-15,真实性无异议,但候选评估公司不应少于5家;对证据16-19无异议;证据20,该证据系作出被诉决定后取得;证据21、22,原告有二处宅基地房屋,被告仅对其中曹路镇努力村小高家宅XXX号作出被诉责令交地决定;证据23、24与现实情况不符,原告女儿已再婚,现配偶应当作为安置对象;证据25系被告作出被诉决定后搜集;证据26,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7、29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评估报告原告未收到,旁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估价报告已公示7日,估价报告无估价师签名,未反映系参照评估还是经实地查勘后作出评估,违反《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证据28,真实性无异议,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他公司名下,不能证明无权利负担;证据30,双方有过协商,对笔录内容不予认可;证据31,原告未收到;证据32,原告协调会通知未收到,认可参加2013年5月8日会议,该会议不是书面通知参加的会议,笔录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33,实施补偿的通知、具体补偿方案、入户通知书、支票未收到,照片中无原告;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对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无异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1只能在家庭内部涉案人员之间产生效力,并没有对外的公示公信效力,行政机关并没有分家析产的职责,该民事调解书不能作为被告违法行政的证据;对证据2认为,该规定的适用有前提条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集体土地已经由国家预征转为国有土地,与最高院的规定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不能等同,原告认为已经纳入征地范围,要求按照国有土地进行补偿安置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据;且75号文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已经预征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未实施补偿,仍按照集体土地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文针对集体土地按照国有土地进行补偿的也规定了三个前置条件,原告陈述的最高院的规定不适用本案的情况。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李林娣(户)房屋坐落于浦东新区曹路镇努力村小高家宅XXX号,有证建筑面积为352平方米,该户宅基地所属的集体土地属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征集体土地,并经沪浦府土[2012]294号文批准,用于备用地Ⅳ土地前期开发建设项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具体实施补偿工作。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为2013年1月6日至2013年2月5日。
根据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审核表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建房用地许可证等记载,李林娣(户)有二处宅基地房屋,李林娣系两处宅基地使用证及建房用地许可证的持有人,李林娣(户)两处房屋曾分别于1993年、1998年、2004年申请批准建房,现两处房屋核定有证建筑面积合计352平方米。上海万千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原告户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公司,对原告户房屋进行评估,并于2013年1月19日作出估价分户报告单,于2013年2月21日向原告户送达了评估报告,原告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估和鉴定。
李林娣(户)未能在签约期限内与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浦东房屋征收中心于2013年4月16日送达具体补偿方案,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898,220.45元,以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房为浦东新区银峰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弄XXX号XXX室、XXX弄XXX号XXX室。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相抵扣后,李林娣(户)应支付差价款22,688.55元。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还将按规定另行支付装修、附属设施、未见证建筑面积旧材料回收费计172,692元,另按规定支付搬家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
浦东房屋征收中心要求李林娣(户)在2013年4月26日前答复相关补偿事宜,该户逾期未答复。2013年4月24日,被告召集浦东新区相关部门、浦东房屋征收中心和李林娣(户)进行协调,该户缺席。2013年5月8日再次协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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