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行初字第73号
原告于雪琴,女。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于洋,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本和,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应豪,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宝地杨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
委托代理人严韵辉,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振华,上海宝地杨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于雪琴不服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上海宝地杨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地公司)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雪琴,被告区房管局委托代理人应豪,第三人宝地公司委托代理人严韵辉、王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区房管局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杨房管拆裁字第19号房屋拆迁裁决,认定经杨房地拆许字(2005)第0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申请人(拆迁人)宝地公司自2005年11月1日起委托拆迁单位上海鑫马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对包括被申请人于雪琴所住昆明路xx弄xx号房屋在内的基地实施拆迁,因双方在拆迁期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裁决:“一、支持申请人上海宝地杨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方式补偿安置被申请人于雪琴户本市唐山路xx弄x号xx室、705室,建筑面积分别为103.05平方米、75.80平方米产权房二套,市场总价为人民币2,346,274.60元(大写:贰佰叁拾肆万陆仟贰佰柒拾肆元陆角整),安置房屋归被申请人于雪琴及其同住人共有;二、被申请人于雪琴应在申请人提供前条所规定的安置房时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计人民币632,762.80元(大写:陆拾叁万贰仟柒佰陆拾贰元捌角整);三、申请人应在提供本裁决所规定的安置房时一次性向被申请人于雪琴发放被拆迁人承诺放弃的被拆迁房屋的公房补偿款,即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20%,计人民币398,455.20元(大写:叁拾玖万捌仟肆佰伍拾伍元贰角整);四、申请人应在被申请人搬离原址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向被申请人于雪琴支付按照拆迁规定计算其应得的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及装饰评估费等;五、被申请人于雪琴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使用人一起腾退本市昆明路xx弄xx号所租公房,交申请人拆除。”
原告于雪琴诉称,原告是昆明路xx弄xx号房屋产权人,被告将原告认定为承租人既不符合事实,也违反法律程序;裁决书将房屋类型认定为新工房不符建筑物本身实际情况,且房屋建筑面积认定错误;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的评估价格不合理;裁决适用房屋调换方式及补偿不公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2013)杨房管拆裁字第19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被告区房管局辩称,被告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宝地公司述称,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维持。
审理中,被告提供以下职权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经质证,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职权依据均无异议。
审理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以下事实证据:
第一组证据:1.房屋拆迁许可证;2.房屋拆迁公告;3.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4.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及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延长期限的批复;5.拆迁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6.拆迁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7.拆迁实施单位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证明原告所使用的房屋在房屋拆迁期限内作出拆迁裁决,房屋在拆迁许可证范围内。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相关授权委托情况。拆迁实施单位上海鑫马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持有合法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具有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资格。
第二组证据:8.租用公房凭证、公函;9.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资料登记册;10.房屋分套面积计算成果表;11.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使用权协议书;12.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装潢评估报告;13.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被拆除房屋的户籍资料摘录。证明昆明路xx弄xx号房屋产权人为上海卫百辛(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和该公司下属的上海杨浦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使用权协议,办理相关租赁手续,租用公房凭证上记载的承租人为原告,该房屋的大产证上记载的房屋类型为新工房,建筑面积为154.44平方米,经评估公司评估,该房屋的评估单价为人民币12,900元/平方米(以下所涉货币均为人民币),装潢评估为29,602元,上海卫百辛(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承诺放弃该房屋的公房补偿款,同意由拆迁人将公房补偿款直接发放给原告一户,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该房屋内常住户口3人,即原告及丈夫倪时来、子倪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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