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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43号 (3)
驳回原告孟炳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孟炳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金铭
审 判 员 白静雯
人民陪审员 王铿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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