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虹行初字第27号 (2)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4日,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私房建筑面积审核试行办法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局(虹规(2005)41号文)信息公开”。同日,被告出具《收件回执》。经审查,被告认定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遂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答复,通知原告领取,并告知虹规(2005)41号文已失效。原告不服,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被告经审查,认定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遂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作出答复,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送达,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认为被告答复作假,被告不可能提供相关信息,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文学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文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施海红
代理审判员 童娅琼
人民陪审员 唐尚德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建军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