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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初字第42号
  原告厦门中马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祥川。
  委托代理人张建仲,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陈伟,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法定代表人顾红梅。
  委托代理人吕晨鸽。
  委托代理人宾芳。
  第三人上海大江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乃奋。
  委托代理人彭新华,上海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赟,上海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中马进出口有限公司因海关稽查结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中马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中马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厦门中马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健
代理审判员 姚倩芸
人民陪审员 马慧林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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