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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464号 (2)
  一审审理中,石迈提出对评估报告申请鉴定。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于2013年4月24日出具沪房地估鉴(2013)017号《虹口区武昌路XXX弄XXX号全幢居住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报告的鉴定结果报告》,鉴定结果为:估价机构资质和估价师执业资格在注册有效期内,估价报告不规范,评估价格不合理。专家组鉴定价格为4,955元/平方米。各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报告无异议。汉荣公司表示,评估报告送达后,石迈户并未提出复估或申请鉴定,在后期协商中汉荣公司亦是按周边市场单价与居民洽谈,现其愿意除裁决安置九套房屋外补偿货币安置款至400万元,即在原裁决内容上增加货币安置款3,361,850元。石迈等对此不接受。
  原审法院认为,《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虹口房管局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法定职权。汉荣公司经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拆迁人的资格。石迈等人的房屋在该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因拆迁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汉荣公司遂向虹口房管局申请房屋拆迁裁决。虹口房管局受理后送达了相关材料,进行调查、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房屋拆迁裁决,执法程序合法。《细则》规定拆迁当事人对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有争议的,可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石迈户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估或鉴定,虹口房管局裁决时以评估价格为依据认定货币补偿金额、安置方案、补贴费用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有据。虹口房管局据此依照《细则》相关规定作出裁决,属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支持。武昌路XXX弄XXX号房屋在拆迁许可证核准拆迁范围之内,汉荣公司依法可予实施拆迁。虹口房管局裁决时认定石麟祥、石敬祥、石逸琴、石迈等系该房屋共有人,未否定董绍儒、石楠等人的合法权益。汉荣公司在本案审理中,考虑到拆迁至今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涨幅,以及房屋评估价格的变动,自愿增加货币安置款3,361,850元,于法无悖,予以准许。综上,石迈等人请求撤销裁决的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维持虹口房管局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2年虹房管拆裁字第177号房屋拆迁裁决;汉荣公司支付石迈、董绍儒、石楠、石麟祥、石逸琴、石敬祥、石华琴、石介祥、石幼祥户货币安置款3,361,850元。判决后,石迈不服,上诉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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